建设工程宁静生产治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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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宁静生产治理条例
执法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实施日期:2004年2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建设工程宁静生产监督治理,包管人民群众生命和工业宁静,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运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宁静生产的监督治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装置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宁静生产治理,坚持宁静第一、预防为主的目标。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宁静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宁静生产执法、规则的划定,包管建设工程宁静生产,依法担负建设工程宁静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勉励建设工程宁静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宁静生产的科学治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宁静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视察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包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分或者单位盘问前款划定的资料时,有关部分或者单位应当实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切合建设工程宁静生产执法、规则和强制性标准划定的要求,不得压缩条约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体例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宁静作业情况及宁静施工步伐所需用度。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体现施工单位购置、租赁、使用不切合宁静施工要求的宁静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宁静施工步伐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包管宁静施工的步伐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品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品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计划;
(四)堆放、清除放弃物的步伐。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治理的划定。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宁静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凭据执法、规则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认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宁静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接纳步伐包管种种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宁静。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凭据执法、规则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避免因设计不对理导致生产宁静事故的爆发。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宁静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宁静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备生产宁静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接纳新结构、新质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包管施事情业人员宁静和预防生产宁静事故的步伐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卖力。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宁静技术步伐或者专项施工计划是否切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历程中,发明保存宁静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实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绝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实时向有关主管部分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凭据执法、规则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宁静生产担负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凭据宁静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包管、限位等宁静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及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宁静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及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缺乏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装置、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担负。
装置、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体例拆装计划、制定宁静施工步伐,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装置完毕后,装置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及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宁静使用说明,治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抵达国家划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缺乏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及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宁静及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卖力。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宁静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运动,应当具备国家划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宁静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品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品级许可的规模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卖力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宁静生产事情全面卖力。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宁静生产责任制度和宁静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宁静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包管本单位宁静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担负的建设工程进行按期和专项宁静检查,并做好宁静检查纪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卖力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当,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宁静施工卖力,落实宁静生产责任制度、宁静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宁静生产用度的有效使用,并凭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宁静施工步伐,消除宁静事故隐患,实时、如实报告生产宁静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宁静作业情况及宁静施工步伐所需用度,应当用于施工宁静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宁静施工步伐的落实、宁静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宁静生产治理机构,配备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
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卖力对宁静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明宁静事故隐患,应当实时向项目卖力人和宁静生产治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的配备步伐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分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宁静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条约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宁静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宁静生产担负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听从总承包单位的宁静生产治理,分包单位不平从治理导致生产宁静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担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笔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装置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经过专门的宁静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体例宁静技术步伐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计划,对下列抵达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体例专项施工计划,并附具宁静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卖力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划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峻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计划,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划定的抵达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分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卖力项目治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宁静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事情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收支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宁静警示标记。宁静警示标记必须切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凭据差别施工阶段和周围情况及季节、气候的变革,在施工现场接纳相应的宁静施工步伐。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用度由责任方担负,或者凭据条约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离开设置,并坚持宁静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切合宁静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合等应当切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切合宁静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运动衡宇应当具有产品及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接纳专项防护步伐。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情况�;ぶ捶ā⒐嬖虻幕�,在施工现场接纳步伐,避免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情况的危害和污染。
在都会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关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宁静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宁静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质料等各项消防宁静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记。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宁静防护用具和宁静防护打扮,并书面见告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法中保存的宁静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爆发危及人身宁静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接纳须要的应急步伐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宁静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宁静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宁静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及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验。
施工现场的宁静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治理,按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实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装置单位配合进行验收。验收及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宁静监察条例》划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及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及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挂号。挂号标记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卖力人、项目卖力人、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考核及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治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宁静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事情档案。宁静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缺乏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宁静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缺乏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接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质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宁静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治理意外伤害包管。
意外伤害包管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包管费。意外伤害包管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及格止。
第五章 监督治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卖力宁静生产监督治理的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的划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宁静生产事情实施综合监督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卖力宁静生产监督治理的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的划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宁静生产事情实施综合监督治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宁静生产实施监督治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分凭据国务院划定的职责分工,卖力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宁静生产的监督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宁静生产实施监督治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宁静生产的监督治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划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卖力宁静生产监督治理的部分。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宁静施工步伐进行审查,对没有宁静施工步伐的,不得宣布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宁静施工步伐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用度。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履行宁静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接纳下列步伐: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宁静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宁静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明的宁静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宁静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历程中无法包管宁静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宁静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宁静的工艺、设备、质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分制定并宣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应当实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宁静事故及宁静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 生产宁静事故的应抢救援和视察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凭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建立应抢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抢救援人员,配备须要的应抢救援器材、设备,并按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凭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规模,对施工现场易爆发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体例建设工程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凭据应抢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抢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抢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按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爆发生产宁静事故,应当凭据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视察处理的划定,实时、如实地向卖力宁静生产监督治理的部分、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报告;特种设备爆发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宁静监督治理部分报告。接到报告的部分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卖力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 爆发生产宁静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接纳步伐避免事故扩大,�;な鹿氏殖�。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纪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生产宁静事故的视察、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分与处理,凭据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执行。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划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治理部分的事情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的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照刑法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宁静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宣布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宁静施工步伐的建设工程宣布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明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治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划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宁静生产作业情况及宁静施工步伐所需用度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包管宁静施工的步伐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分备案的,责令限期纠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划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造成重大宁静事故,组成犯法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切合宁静生产执法、规则和强制性标准划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条约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品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划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颐魅整顿,降低资质品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宁静事故,组成犯法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一)未凭据执法、规则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接纳新结构、新质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包管施事情业人员宁静和预防生产宁静事故的步伐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划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责令停颐魅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品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宁静事故,组成犯法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宁静技术步伐或者专项施工计划进行审查的;
(二)发明宁静事故隐患未实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绝止施工,未实时向有关主管部分报告的;
(四)未依照执法、规则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执法、规则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宁静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组成犯法的,依照刑法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划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凭据宁静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包管、限位等宁静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纠正,处条约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划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宁静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缺乏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颐魅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划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装置、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颐魅整顿,降低资质品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一)未体例拆装计划、制定宁静施工步伐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及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宁静使用说明,治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装置、拆卸单位有前款划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分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接纳步伐,因而爆发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结果,组成犯法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划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责令停颐魅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的有关划定处以�?�;造成重大宁静事故,组成犯法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宁静生产治理机构、配备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卖力人、项目卖力人、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宁静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缺乏格即从事相关事情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宁静警示标记,或者未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宁静防护用具和宁静防护打扮的;
(五)未凭据划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及格后挂号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宁静的工艺、设备、质料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划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宁静生产作业情况及宁静施工步伐所需用度的,责令限期纠正,处挪用用度20%以上50%以下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划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责令停颐魅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造成重大宁静事故,组成犯法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宁静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凭据差别施工阶段和周围情况及季节、气候的变革,在施工现场接纳相应的宁静施工步伐,或者在都会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关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切合宁静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接纳专项防护步伐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划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划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责令停颐魅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品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宁静事故,组成犯法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一)宁静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检验或者检验缺乏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缺乏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担负施工现场装置、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体例宁静技术步伐、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计划或者专项施工计划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划定,施工单位的主要卖力人、项目卖力人未履行宁静生产治理职责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颐魅整顿;造成重大宁静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结果,组成犯法的,依照刑法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平治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结果,组成犯法的,依照刑法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卖力人、项目卖力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敷刑事处分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罨蛘咂揪葜卫砣ㄏ薷杳庵按Ψ�;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当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卖力人、项目卖力人。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宁静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纠正;经整改仍未抵达与其资质品级相适应的宁静生产条件的,责令停颐魅整顿,降低其资质品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划定的行政处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宁静治理划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分。
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对建设工程宁静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决定机关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宁静生产治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宁静生产治理,凭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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