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治理条例
长按识别二维码阅读精彩内容
山东省燃气治理条例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集会通过 凭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集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资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凭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集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情况�;ぬ趵档染偶胤叫怨嬖虻木龆ā返诙涡拚� 凭据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集会《关于修改〈山东省燃气治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城乡燃气治理,包管人民生命工业宁静和社会公共宁静,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正当权益,凭据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计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ず腿计忌掌骶叩南邸⒆爸糜胛�,以及相关的治理运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燃气事情的领导,将燃气事情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明确相关部分职责分工,建立部分协同监督治理机制,统筹解决燃气事业生长、燃气宁静监督治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分(以下称燃气治理部分)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治理事情。
生长革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治理、市场监督治理等部分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凭据职责做好燃气治理的相关事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步伐,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增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治理水平;组织开展燃气宁静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全民燃气宁静意识,积极防备种种燃气事故的爆发。
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开展燃气宁静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燃气治理执法、规则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宁静生产执法、规则,增强宁静生产治理,并对用户宁静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宁静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宁静。
第二章计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治理部分和自然资源等部分体例燃气专项计划,凭据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换燃气专项计划的,应当凭据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凭据燃气专项计划和都会详细计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凭据计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第九条对燃气专项计划规模内的燃气工程,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切合燃气专项计划征求燃气治理部分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或者村镇建设计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切合燃气专项计划征求燃气治理部分的意见。
第十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品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品级许可的规模内承揽燃气工程。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划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缺乏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及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向燃气治理部分备案。
第十三条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凭据国家有关档案治理的划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实时向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分移交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在城乡燃气管网计划规模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乡燃气管网笼罩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乡燃气管网。
第三章经营治理
第十五条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凭据国家和省有关划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运动。
禁止个人不法从事燃气经营运动。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在划定的经营场合规模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车船用燃气加气站的,应当切合燃气专项计划,其燃气设施、经营场合和从业人员等,应当切合国家和省划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缺乏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运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凭据国家和省有关划定,实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接纳市场竞争方法确定切合条件的企业,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其在一定规模和期限内的特许经营权。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宁静治理责任制,健全宁静治理网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速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应用,强化数字化、智能化、标准化宁静运行监控能力,建立燃气用户效劳治理信息系统和效劳档案;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实名制销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充装宁静追溯治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完善网络信息系统的宁静�;げ椒�,包管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数据宁静。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设施日常巡查制度,每年对用户宁静用气进行按期入户宁静检查;发明事故隐患的,应当实时消除。
农村燃气宁静治理实行村(居)燃气宁静协管员和燃气经营企业驻村(居)宁静员制度,对农村燃气居民用户每年进行不少于二次入户宁静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进行入户宁静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应当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效劳企业等单位配合巡查人员进行入户宁静检查。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步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种种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宣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宁静治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凭据国家和省有关划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及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宁静治理或者作业运动。
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宣布并履行效劳允许,提高效劳水平。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宁静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宁静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宁静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凭据划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解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前予以通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凭据划准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实时通知用户。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九十个事情日向燃气治理部分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城乡燃气管网笼罩规模内切适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典质、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须要见告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解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宁静条件的场合贮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置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效劳;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效劳运动。
第四章使用治理
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规模、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装置、改装、拆除牢固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治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宁静治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须要的燃气宁静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宁静操作技术。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宁静检查,遵守宁静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宁静的装饰、装修运动;
(四)装置、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缺乏格或者报废的钢瓶;(六)擅自拆卸、装置、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七)加热、挤压、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九)擅自更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和漆色;
(十)在不具备宁静使用条件的场合使用瓶装燃气;
(十一)执法、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发明用户保存违法用气行为的,应当要求用户进行整改;用户拒不整改、需要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供气,并提前书面通知用户;暂停供气情形消除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保宁静的情况下实时恢复供气。
第三十条新建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装置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既有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由燃气经营企业凭据划定加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的加装、维护、更新用度纳入燃气经营企业配气本钱。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单位食堂使用燃气的,应当装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装置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
第五章设施与器具治理
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凭据国家和省有关划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门路交叉口以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宁静警示标记,并在生产经营场合装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笼罩、移动、涂改宁静警示标记。
第三十二条燃气治理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凭据国家有关标准和划定划定燃气设施�;す婺�,并向社会宣布。
在燃气设施�;す婺D�,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宁静的运动: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化性物质;
(四)安排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宁静的运动。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治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盘问后三个事情日内给予书面回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宁静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接纳相应的宁静�;げ椒�,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第三十四条燃气治理部分应当向社会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身分等信息。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销售单位在销售燃气燃烧器具时,应当向消费者提示其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凭据划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进行按期检验、检修和更新。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凭据国家宁静技术规范对报废的燃气钢瓶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报废的燃气钢瓶进行翻新使用。
第三十五条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应当切合国家标准关于材质和使用年限的要求,并凭据划定报废。
居民住宅管道燃气用户燃气灶具前燃气设施、连接软管的维护和更新,由燃气经营企业凭据国家标准实施,用度纳入燃气配气本钱。
燃气经营企业在向瓶装燃气用户配送燃气钢瓶时,应当对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的状况进行检查,发明连接软管不规范连接、老化等宁静隐患的,应当要求用户进行整改。燃气经营企业为瓶装燃气用户免费更换连接软管的,更换用度纳入企业经营本钱。
第三十六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效劳站点,配备经考核及格的燃气燃烧器具装置、维修人员,卖力售后的装置、维修效劳。
燃气燃烧器具的装置、维修,应当切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燃气治理部分应当对燃气的经营、使用、设施�;ず腿计忌掌骶呦邸⒆爸梦薜仍硕屑喽郊觳�;发明宁静隐患的,应当实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燃气治理部分应当组织开展既有燃气管道和设施普查,体例燃气管道老化更新革新计划并组织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凭据划定做好燃气管道更新革新以及后续运行、维护事情。
第三十八条燃气治理部分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果真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点,受理有关燃气宁静、收费标准和效劳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明燃气泄漏或者其他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见告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治理部分、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分和单位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见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凭据划定报告外地燃气治理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
燃气治理部分应当会同应急治理、公安等部分和消防救援机构建立燃气宁静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燃气治理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制定燃气宁静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剖析制度,按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第四十条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接纳须要的应急步伐,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执法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划定的行为,执法、行政规则已经划定执法责任的,适用其划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划定,有第二十八条划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治理部分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用户可处十万元以下�?�;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治理处分的执法划定进行处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划定,新建居民住宅建设单位未装置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责令纠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划定,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单位食堂未装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或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的,由负有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责令限期纠正,处五万元以下�?�;逾期未纠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颐魅整顿;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分的事情人员,在燃气治理事情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寄义是:
(一)燃气,是指燃气经营企业向燃气用户供应的、作为燃料使用并切合一定要求的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城乡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四)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滚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燃气治理条例
长按识别二维码阅读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