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静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步伐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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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静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步伐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 实施日期:2015年5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制裁宁静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宁静生产行政处分事情,依照行政处分法、宁静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运动中违反有关宁静生产的执法、行政规则、部分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宁静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分,适用本步伐。
煤矿宁静监察机构依照本步伐和煤矿宁静监察行政处分步伐,对煤矿、煤矿宁静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宁静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分。
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对宁静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划定的,依照其划定。
第三条 对宁静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分,应当遵循公正、公正、果真的原则。
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或者煤矿宁静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分应当与宁静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水平相当。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宁静监管监察部分给予的行政处分,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分不平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分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 行政处分的种类、统领
第五条 宁静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颐魅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蛘呷∠泄刂匆底矢瘛⒏谖恢な�;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宁静生产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应当凭据本章的划定,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对宁静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行使统领权。
宁静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由宁静生产违法行为爆发地的县级以上宁静监管监察部分统领。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宁静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由宁静生产违法行为爆发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宁静监管监察部分统领。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取消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分,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凌驾6个月;执法、行政规则另有划定的,依照其划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宁静监管监察部分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凭据国务院划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治理处分法的划定决定。
第七条 两个以上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因行政处分统领权爆发争议的,由其配合的上一级宁静监管监察部分指定统领。
第八条 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宁静生产违法行为,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应当受理;发明不属于自己统领的,应当实时移送有统领权的部分。
受移送的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对统领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配合的上一级宁静监管监察部分指定统领。
第九条 宁静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法的,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敷刑事处分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宁静监管监察部分统领。
第十条 上级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宁静监管监察部分统领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统领的案件交由下级宁静监管监察部分统领。
下级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宁静监管监察部分统领。
第十一条 上级宁静监管监察部分有权对下级宁静监管监察部分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分予以纠正或者取消。
第十二条 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凭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规模内委托切合《行政处分法》第十九条划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效劳处、开发区治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分。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规模内,以委托的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名义实施行政处分。
委托的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分,并对其实施行政处分的结果担负执法责任。
第三章 行政处分的程序
第十三条 宁静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宁静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宁静生产监督治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宁静监察员证。
第十四条 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明生产经营单位保存事故隐患的,应当凭据下列划定接纳现场处理步伐: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历程中无法包管宁静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经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划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期限一般不凌驾6个月;执法、行政规则另有划定的,依照其划定。
第十五条 对有凭据认为不切合宁静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贮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合,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划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凌驾30日,情况庞大的,经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卖力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来由置决定: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不法财物予以没收;
(二)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三)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并就地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第十六条 宁静监管监察部分依法对保存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实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爆发生产宁静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包管宁静的前提下,经本部分主要卖力人批准,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可以接纳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步伐,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接纳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宁静监管监察部分依照前款划定接纳停止供电步伐,除有危及生产宁静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接纳相应步伐消除事故隐患的,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应当实时解除前款划定的步伐。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纠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划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划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回复是否准予延期。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缺乏格的,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分见告书,见告当事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分见告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十九条 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建立的,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应当接纳。
宁静监管监察部分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二十条 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对宁静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分,应当切正当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睢⒍陨ノ淮σ�1000元以下�?罨蛘呔娴男姓Ψ值�,宁静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就地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宁静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就地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应当填写预定花样、编有号码的行政处分决定书并就地交付当事人。
宁静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就地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后应当实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 除依照简易程序就地作出的行政处格外,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发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视察,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宁静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视察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宁静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视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宁静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一)自己是本案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自己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自己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宁静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视察的宁静监管监察部分的卖力人决定。进行视察的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卖力人的回避,由该部分卖力人集体讨论决定�;乇芫龆ㄗ鞒鲋�,承办案件的宁静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视察。
第二十五条 进行案件视察时,宁静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覆宁静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视察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纪录时间、所在、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宁静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宁静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第二十六条 宁静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地方,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第二十七条 宁静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接纳抽样取证的要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卖力人批准,可以先行挂号生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来由置决定:
(一)违法事实建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违法事实不建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挂号生存。
第二十八条 宁静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合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加入,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加入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原因并签名;也可以接纳录音、录像等方法纪录有关物品、场合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第二十九条 案件视察终结后,卖力承办案件的宁静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质料一并报本部分卖力人审批。
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卖力人应当实时对案件视察结果进行审查,凭据差别情况,划分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凭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分的,不予行政处分;
(三)违法事实不可建立,不得给予行政处分;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宁静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颐魅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取消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万元以上�?睢⒚皇瘴シㄋ谩⒚皇詹环ǹ傻拿禾坎坊蛘卟删蛏璞讣壑�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分的,应当由宁静监管监察部分的卖力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宁静监管监察部分依照本步伐第二十九条的划定给予行政处分,应当制作行政处分决定书。行政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点或者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分的履行方法和期限;
(五)不平行政处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宁静监管监察部分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分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宁静监管监察部分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就地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划定,将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一)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二)送达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个人的,自己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卖力人或者该法人、组织卖力收件的人签收;
(四)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五)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外地宁静监管监察部分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宁静监管监察部分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六)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下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加入,说明情况,在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处分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接纳拍照、录像等方法纪录送达历程,即视为送达;
(七)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法无法送达的,可以通告送达,自通告宣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通告送达,应当在档册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宁静监管监察部分送达其他行政处分执法文书,凭据前款划定治理。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分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可完成的,经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卖力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凌驾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宁静监管监察部分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宁静监管监察部分作出责令停产停颐魅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取消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畹男姓Ψ志龆ㄖ�,应当见告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用度。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划定的数额;没有划定命额的,其数额对个人�?钗�2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钗�5万元以上。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宁静监管监察部分依照本步伐第十八条划意见告后3日内以书面方法提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所在。
当事人应当按期加入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卖力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当事人未按期加入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六条 听证加入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视察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署理人、书记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卖力人指定的非本案视察人员担当。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署理人加入听证,并提交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果真举行。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执法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视察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覆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听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三十九条 听证凭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加入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视察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分的内容及执法依据;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署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执法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新的证据质料;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视察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视察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署理人相互辩说;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署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就地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需要重新视察取证的;
(二)需要通知新证人加入作证的;
(三)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进行听证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必时加入听证的;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已经变换,不适用听证程序的。
第四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来由置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卖力人审查。宁静监管监察部分依照本步伐第二十九条的划定作出决定。
第四章 行政处分的适用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卖力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包管下列宁静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宁静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纠正,提供必须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卖力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逾期未纠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颐魅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宁静生产用度;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三)用于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四)国家划定的其他宁静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卖力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爆发生产宁静事故的,依照《生产宁静事故�?畲Ψ只�(试行)》的划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卖力人未依法履行宁静生产治理职责,导致生产宁静事故爆发的,依照《生产宁静事故�?畲Ψ只�(试行)》的划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卖力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其主要卖力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睿�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宁静治理划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明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凌驾审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合,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保存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宁静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宁静监管监察部分依法下达的宁静监管监察指令的。
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睿�
(一)未建立应抢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抢救援人员的;
(二)未配备须要的应抢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包管正常运转的。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宁静事故伤亡依法应担负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卖力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凭据下列划定处以�?睿�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宁静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担负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宁静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担负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划定的宁静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颐魅整顿仍不具备宁静生产条件的,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应当提请有统领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宁静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宁静生产许可证,并凭据下列划定处以�?睿�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爆发生产宁静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爆发生产宁静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爆发人员死亡生产宁静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第五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运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合、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可是最高不得凌驾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通、勾通行政审批事情人员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取消许可及批准文件,并凭据下列划定处以�?睿�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可是最高不得凌驾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二)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有前款划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治理宁静生产许可证书变换手续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宁静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事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凭据下列划定处以�?睿�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可是最高不得凌驾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二)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冒犯差别的执法划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宁静生产违法行为的,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应当适用差别的执法划定,划分裁量,合并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宁静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畹男姓Ψ�。
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危及公共宁静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宁静的,经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分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连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分: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宁静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宁静生产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宁静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宁静监管监察部分查处宁静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体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的。
有从轻处分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分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分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分幅度的下限。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体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宁静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宁静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宁静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法嫌疑人的行为。
宁静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实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行政处分的执行和备案
第五十七条 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实施行政处分时,应当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停止、纠正或者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 本步伐所称的违法所得,凭据下列划定盘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宁静生产中介、租赁等效劳的,以效劳收入或者酬金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盘算的,按外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盘算;
(五)效劳收入、酬金无法盘算的,凭据外地同行业同种效劳的平均收入或者酬金盘算。
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分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可以接纳下列步伐:
(一)到期不缴纳�?畹�,每日按�?钍畹�3%加处�?�,但不得凌驾�?钍�;
(二)凭据执法划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危险物品拍卖所得价款抵缴�?�;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分不绝止执行,执法另有划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 宁静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就地收缴�?畹�,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务部分统一制发的�?钍站�;就地收缴的�?�,应当自收缴�?钪掌�2日内,交至所属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应当在2日内将�?罱筛吨付ǖ囊�。
第六十一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需要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危险物品拍卖抵缴�?畹�,依照执法或者国家有关划定处理。销毁物品,依照国家有关划定处理;没有划定的,经县级以上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卖力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宁静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纪录。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
第六十二条 �?睢⒚皇瘴シㄋ玫目钕詈兔皇詹环ǹ傻拿禾坎贰⒉删蛏璞�,必须凭据有关划定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三条 县级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处以5万元以上�?睢⒚皇瘴シㄋ谩⒚皇詹环ㄉ拿禾坎坊蛘卟删蛏璞讣壑�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颐魅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分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备案。
第六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宁静生产监管监察部分处以10万元以上�?睢⒚皇瘴シㄋ谩⒚皇詹环ㄉ拿禾坎坊蛘卟删蛏璞讣壑�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颐魅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分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备案。
第六十五条 省级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处以50万元以上�?睢⒚皇瘴シㄋ谩⒚皇詹环ㄉ拿禾坎坊蛘卟删蛏璞讣壑�5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颐魅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分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宁静生产监督治理总局或者国家煤矿宁静监察局备案。
对上级宁静监管监察部分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决定行政处分的宁静监管监察部分自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上级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备案。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分执行完毕后,案件质料应当凭据有关划定立卷归档。
档册立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档册质料。未经宁静监管监察部分卖力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档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所用的行政处分文书式样,由国家宁静生产监督治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宁静监察机构所用的行政处分文书式样,由国家煤矿宁静监察局统一制定。
第六十八条 本步伐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正当和不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运动的基本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资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第六十九条 本步伐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宁静生产监督治理局(国家煤矿宁静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宣布的《宁静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步伐》、2001年4月27日宣布的《煤矿宁静监察程序暂行划定》同时废止
宁静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步伐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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